提出的,在这种条款下,承包方大多采用“总费用”法计算补偿费用。所以涉及的金额总是大的很难让业主接受。承包方总是坚持认为因地质条件的改变而影响了承包方施工的所有方面。为此将所有责任归之于业主方。而业主显然不能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地质因素本身有其广泛和不确定性使争议更为复杂。
目前有关工程地质问题争议中一些值得重点思考的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1)业主前期的地质勘察应达到什么样的范围和深度;业主向投标者提供的标前资料应包括哪些方面,如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前期用于研究的一些观测资料和成果是否应提供或负责。
(2)承包方所谓的标前预计的“地质模型”是否反映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该预见的所有情况,其标准是什么,何为“有经验”的承包方。
(3)业主如何从所有招标文件和提供给投标者的所有资料中勾画出一个业主预见的“地质模型”,业主如何使这一“地质模型”在调解或裁决者面前更有说服力。
(4)以什么样的地质标准确定实际施工中遇到的断层、断层带、泥化夹层、层理、节理等的范围、数量、性质和类型。
(5)以什么样的地质方法确定围岩的类别。
(6)如何判断和相对精确地确定地质因素,如断层、断层带、泥化夹层、层理、节理对施工效率、超欠挖等工程因素的影响。
(7)如何区分地质因素,如断层、断层带、泥化夹层、层理、节理和施工管理因素,以及施工方法、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对工程的影响。
(8)如何解释合同和有关地质的专门规范中对地质概念的一些不同的规定。
(9)业主或第三方在工程实施期间关于地质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和结论是否对判断地质条件构成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工程情况,争议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关于以上问题的争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问题实际上涉及几个方面:一是中西方在地质学科发展、研究方式和规范、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二是关于工程中的一些概念,譬如超挖、支护等,中西方的理解和做法也是有所不同的;三是如何在单纯的地质理论之外编制专门用于某项工程的合同和技术规范,将地质概念明确化,并排除其他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这在西方国家一般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具体的做法。
另外,在对工程的前期勘察、对工程地质方面的研究,以及关于标前资料的提供方面,西方国家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当然,我国的地质条件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其特殊性,这同样也是一个引起差异的因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我们需要尽快提高我国的国际工程管理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势必面临许多地质问题方面的索赔。为了解决或从根本上尽可能避免这些索赔,我们有必要总结类似工程的经验,消除那些双方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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